113年 地方特考 四等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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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x
侵權投訴
加載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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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別:地方政府公務人員、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
別:四等考試
科:地政
目:民法物權編概要
1小時 30 座號:
※注意:
使
使
代號:
4
2150
60740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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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解釋不動產物權變動之登記生效要件與登記處分要件之意義,以及民
法物權編中之具體規定。30 分)
二、乙丙丁繼承家族祖先開墾的 A地已有多年A地上早年興建之祖厝被乙
拆除後,自行興建一棟兩層樓的建物,乙居住其內,已有十餘年。拆除
興建等行為,乙從未徵得他人同意,但丙丁亦未曾表達異議。其後,甲
受丁之贈與 1/200 A地成為土地共有人,甲認為乙以其所有之建物長
期占有、使用 A地無法律上之理由,依據民法第 767 條請求拆屋還地。
乙則認為拆除祖厝建自宅之合法性,來自共有人間默示分管契約,甲應
受拘束。請附理由說明甲乙何者有理。40 分)
三、甲有一宗土地並於其上自建違 A屋一棟。甲於民國 75 11
乙借款 1,000 萬元約定於 87 11日清並以其土地為乙設定抵
押權。甲屆期未清償借款,乙遂於 107 11向法院聲請拍賣甲之
土地。甲以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為由抗辯,主張法院不得實行抵押物之
拍賣,更進一步表示若土地被拍賣,他要以建物所有人的身分,行使優
先承買權,請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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