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 別:四等考試
類 科:地政
科 目:民法物權編概要
考試時間:1小時 30 分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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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登記為A地所有人。甲出賣且交付A地於乙。乙隨即出賣且交付A地
於丙。試問:甲請求丙返還 A地於自己,有無理由?(25 分)
二、甲登記為 A地所有人。A地市價新臺幣(下同)6千萬元。乙對丙負有
6千萬元借款債務。甲於 A地上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用以擔保乙對丙
所負之該筆借款債務。丁與丙訂立連帶保證契約,用以擔保乙對丙所負
之該筆借款債務。乙屆期遲未清償對丙所負之 6千萬元借款債務。丙請
求丁履行保證債務。丁以 6千萬元清償對丙所負之保證債務。試問:丁
就此對甲有何權利得以主張?(25 分)
三、甲登記為 A屋所有人。乙以自己之材料,承攬甲 A屋的重大修繕,約定
報酬若干元,且報酬包括材料費在內。乙完成 A屋的重大修繕工作。試
問:乙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甲償還材料之價額,有無理由?(25 分)
四、甲、乙與丙登記為 A地之分別共有人,應有部分各 3分之 1。甲、乙與
丙就 A地成立分管契約,約定由丙占有、使用收益與管理 A地。該分管
契約業經登記於土地登記簿。丙出賣且移轉其 A地之應有部分,以及交
付A地於丁。丁因此占有、使用收益與管理 A地。甲請求丁返還 A地
於共有人全體,有無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