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 地方特考 四等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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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等考試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1
1
一、試說明下列各詞之意義:(每小題10分,共20分)
建物區分所有權
區分地上權
二、甲將其 A先後依序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丙、丁擔保新臺幣(下同)
5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之債權嗣後甲因未依約履行債務實行
抵押權拍賣抵押物A地以700萬元拍定試問下列各項行為之法律效
果如何?(每小題10分,共30分)
乙為丙、丁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
丙對甲拋棄抵押
丁對甲拋棄債權
三、甲將 A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供乙在 A地上興建 BB屋興建完
成後,乙將之設定抵押權於丙擔保新臺幣三千萬元之借款債務,詎料各
項權利存續中,B屋為丁縱火燒毀。試問:乙之地上權、丙之抵押權是
否因之消滅?(25分)
四、甲、乙共有 A建地,應有部分登記為各二分之一,甲未經乙之同意,
擅自在 A地之東半部興建一幢 B違章建築居住試問乙得否依物上請
求權、占有請求權訴請甲拆除 B,返還 A地?(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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