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 原住民特考 四等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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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商員、員及試試
別:原住民族考試
別:四等考試
類科組別:地政
目:民法物權編概要
考試時間:1小時 30 座號:
使
使
代號
60960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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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於民國(下同)109 23日去世遺有一宗土地(以下簡稱 A地)
其全體繼承人計有乙與丙二人。乙、丙二人於同年 45日與丁訂立買
賣契約 A地賣給丁嗣後丙二人於同年 67日才辦畢繼承
登記請附理由說明乙丙二人與丁訂立之買賣契約效力為何?25 分)
二、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其所有之 A地賣給並交付予乙占有使用收
但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而乙已經付清買賣價金15 年後
死亡其獨子丙繼承 A地之所有權根據民法第 767 1項前段所
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丙起訴請求乙返 A地,是否有理由?(25
三、甲丙三人分別共 A有部分各三分之甲以其應有部分
為丁設定普通抵押嗣後,乙、丙三人協議分割 A地,以原物分
配於各共有人,並且辦畢分割登記。依民法之規定,丁之普通抵押權應
如何處理?(25
四、甲向乙借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以甲所有之 A為乙設定普通抵押
權。嗣後,乙將對甲之 100 萬元債權全部讓與丙,但並未在土地登記簿
上辦理普通抵押權移轉登記而甲亦將 A賣給丁並以移轉所有權之
意思將 A登記在丁之名下債務清償期屆至甲無力清償債務請附
理由說明丙是否可以聲請法院拍賣丁所有之 A地?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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