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民航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考 試 別:原住民族考試
等 別:四等考試
類科組別:地政
科 目:民法物權編概要
考試時間:1小時 30 分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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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於民國(下同)109 年2月3日去世,遺有一宗土地(以下簡稱 A地),
其全體繼承人計有乙與丙二人。乙、丙二人於同年 4月5日與丁訂立買
賣契約,將 A地賣給丁。嗣後,乙、丙二人於同年 6月7日才辦畢繼承
登記。請附理由說明乙、丙二人與丁訂立之買賣契約效力為何?(25 分)
二、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其所有之 A地賣給乙,並交付予乙占有使用收
益,但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而乙已經付清買賣價金。15 年後,甲
死亡,其獨子丙繼承 A地之所有權,根據民法第 767 條第 1項前段所有
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丙起訴請求乙返還 A地,是否有理由?(25 分)
三、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 A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ㄧ,甲以其應有部分
為丁設定普通抵押權。嗣後,甲、乙、丙三人協議分割 A地,以原物分
配於各共有人,並且辦畢分割登記。依民法之規定,丁之普通抵押權應
如何處理?(25 分)
四、甲向乙借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以甲所有之 A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
權。嗣後,乙將對甲之 100 萬元債權全部讓與丙,但並未在土地登記簿
上辦理普通抵押權移轉登記;而甲亦將 A地賣給丁,並以移轉所有權之
意思將 A地登記在丁之名下。債務清償期屆至,甲無力清償債務,請附
理由說明丙是否可以聲請法院拍賣丁所有之 A地?(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