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 原住民特考 四等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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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代號41060
別: 四等考試
科: 地政
目: 民法物權編概要
考試時間: 1小時 30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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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將其所有房屋設定抵押權予乙,以擔保其向乙之借貸。試問:
若甲於設定抵押後,將該屋出租予丙,則將來乙實行抵押權時,若發生影響抵押
物價值之情形,則甲得對丙之租賃權為如何之處理?(10 分)
若甲設定抵押後,復於該房屋頂樓增建一層。則若將來乙實行抵押權拍賣該房屋
時,對於該頂樓上所增建之樓層,得否主張其亦為抵押權之效力所及?(15 分)
二、甲、乙、丙共有 A地一筆,應有部分各為 1/3。試問甲未得乙、丙之同意所為之下列
行為,其效力各如何?
甲擅自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登記予丁。(8分)
甲擅自將該 A地之特定部分出租予丁。(9分)
甲擅自將 A地全部出賣予丁。(8分)
三、甲將其所有之 A屋出售於乙,請問以下情形,當事人間得否主張民法第 767 條之所
有物返還請求權?
甲將 A屋出售於乙,並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但遲遲未交付房屋於乙。乙遂向
甲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12 分)
甲將 A屋出售於乙,已先交付予乙占有,但經過 15 年而迄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甲遂向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 A屋。(13 分)
四、甲無權占有乙已登記之房屋,自為居住使用已逾 20 年,試問:
若乙請求甲返還房屋,甲以乙之返還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而拒不返還,是否有
理?(13 分)
若甲不主張消滅時效抗辯,而主張其係自主、和平、公然,繼續占有達法定期間
,請求依時效取得登記為房屋所有權人,是否有理?(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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