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 身心障礙特考 四等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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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40730
別: 四等考試
科: 地政
目: 民法物權編概要
考試時間: 1小時 30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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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舉例說明下列各詞之意義。(每小題 15 分,共 30 分)
準共有
準占有
二、甲將 A屋設定抵押權於乙,擔保對乙之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債務,其後,甲復
A屋以 200 萬元出典於丙,供丙在 A屋為使用、收益,及設定抵押權於丁,擔
保對丁之 100 萬元債務。嗣後,甲債務不履行,乙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A
由戊以 350 萬元拍定。試問:該 350 萬元應如何分配?(30 分)
三、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 A建地,應有部分登記為各三分之一;甲、乙未經丙之同
意將 A地設定不動產役權於丁,丙未經甲、乙之同意將自己對 A地之應有部分設
定抵押權於戊。試問:
丁之不動產役權是否有效?(20 分)
甲、乙、丙協議分割 A地,丁、戊之權利是否受影響?(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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