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41660  全一頁
等別: 四等考試 
類科: 地政 
科目: 民法物權編概要
考試時間 : 1 小時 30 分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塊土地,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何謂應有部分?(10 分) 
甲未經乙、丙同意,將其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轉讓給丁是否有效?(5分) 
甲可否將其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擔保欠戊之新臺幣(下同)一百萬
元債務?(5分) 
甲可否將其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設定地上權供庚使用?(5分) 
二、何謂取得時效?在已為所有權登記之不動產上,可否因時效完成而取得不動產物
權?(25 分) 
三、甲於今年元旦參加升旗典禮時遺失其勞力士手錶,隔日被乙拾獲,乙隨即將該只手
錶以二千元代價賣給收購二手商品之丙,丁於今年暑假期間在跳蚤市場向丙以二萬
元代價購得該只手錶。今天甲在路上看到丁戴著他所遺失之勞力士手錶,甲可否向
丁要求返還其手錶,丁又該如何抗辯?以民法物權編之規定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四、甲因缺錢而向乙銀行貸款五百萬元,並以其所有之三層樓 A屋設定抵押權擔保該筆
貸款,嗣後因其子女長大致三層樓 A屋不夠使用,而在 A屋上增建一間套房,最後
因甲無力清償乙銀行之貸款,乙銀行為實行其抵押權而向法院請求拍賣 A屋加上套
房全部,並就其賣得價金之全部主張優先受償,有無法律上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