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 地方特考 三等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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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三等考試
法律廉政
財經廉政
公務員法
包括任用
服務
保障
懲戒
交代
行政中立
利益衝
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31740
31840
頁次
1
1
一、甲任職於 A轄市政府警察局時,10471日與他人共同犯恐嚇取
財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因其具有警察身分而犯罪
獲緩刑宣告,該判決於106715日確定。A市政府警察局依公務人員
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規定106926日通知甲免職
職處分溯及至106715日刑事判決確定日生效。甲不服免職處分,認
為犯罪情節輕微,A市政府警察局可裁量不予免職;且免職處分之效力
應自送達甲之次日起算。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相關法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但受
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第2)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
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二、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
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
業務之股東或顧問。」甲為某縣政府承辦政府採購業務之人員,其因收
受賄賂而遭通緝在於通緝後1年之逃亡過程中甲又擔任經常投標該
縣政府採購案之公司之經理,甲是否違反該條文之規定?(25分)
三、A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銀)依據財政部依其法定職權
訂定之「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進用之人員
臺銀核布其107年年終考核列乙等79A不服經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遭駁回後,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提起再申
訴。保訓會應為如何之決定?試說明之。25分)
四、公務人員甲向來熱衷環境保護活動。其因欣賞公職候選人乙之環境保護
政策於上班時間在辦公室穿著印有支持乙文字之 T並於乙的臉書
按讚留言;下班後則於家中開網路直播,呼籲民眾支持乙。另甲又於某
日上班時,拿出反對特定開發案之公民投票連署表單,要求辦公室同仁
參加連署,以利該公民投票案成案。甲上述各行為是否違反行政中立?
試說明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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