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4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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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別: 四等考試
類科: 法律廉政、財經廉政
科目: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
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概要
考試時間 : 1 小時 30 分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警員甲因收受賄賂包庇賭場,經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就同一事實,
對甲作出撤職之懲戒處分。甲主張其行為業經刑事判決確定,不得再依公務員懲戒
法予以撤職,請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甲遭撤職後得否再任為警員?(25 分)
二、內政部移民署薦任第九職等科長甲因工作效率不彰,遭降調為同一單位之專員(職
務列等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甲仍以原職等任用。請問該調任是否合法?甲
得循何種途徑救濟?(25 分)
三、公務員甲得否加入政黨並擔任黨職?甲之配偶乙為區域立法委員候選人,甲得否擔
任其競選總部總幹事,並於乙之選舉造勢活動中公開為乙站台?(25 分)
四、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定之「財產上利益」範圍為何?違反該法之何種規定,
所得財產上利益應予追繳?(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