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 地方特考 四等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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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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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四等考試
科:法律廉政
目: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
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概要
間:1小時 30 座號:
※注意:
使
使
代號:
42240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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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甲,於美國出生,亦取得美國國籍。甲返國後參
加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及格,經任用為公務人員。嗣經檢舉查證,服務機
關確認其具有雙重國籍。試就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說明甲是否具
備我國公務人員之任用資格?其服務機關依規定應如何處置?(25 分)
二、甲原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會計室主,調任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會
計室主任後,是否應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若應申報,受理申報機關
為何者?(25 分)
三、甲為某直轄市新建工程處科員,於驗收某件公共工程之過程中,與承
廠商有不當飲宴。經該直轄市政風處人員舉報後,新建工程處即對甲
怒,遂將甲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甲作成記過
懲戒判決,試問:新建工程處之記一大過處分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記
過懲戒判決之效力為何?(25 分)
四、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得否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
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試申述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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