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 地方特考 四等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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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
別: 四等考試
科: 法律廉政、財經廉政
目: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
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概要
考試時間: 1小時 30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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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員年終考績被打丙等,若有不服,應循何種程序救濟?(25 分)
二、某甲以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及格任用,除另行參加高一等級以
上之初任考試錄取外,可循何種途徑取得薦任第八職等資格?(25 分)
、某市長利用其配偶經營之招待會館作為自強活動之場地,並順便舉辦員工訓練研習,
事後以市政府公費報帳。請問該市長此項作為有無違法?(25 分)
四、某縣長任期屆滿,但離職時未將承辦業務應移交之事項交代清楚,請問依現行法律
規定,應如何處理?如其一再逾期,可能受到何種懲戒?(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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