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鼎文公職 解題
鼎文公職 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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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
要領
102 年
關/稅務、移民、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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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四等考試
類別:法律廉政、財經廉政
科目: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報)概要
一、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所謂「上班或
勤務時間」,所指為何?
答:鑑於公務人員於上班或勤務時間,本應盡忠職守,為全體國民服務,爰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七條第一項規
定,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惟公務人員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
之必要行為,如執行蒐證任務、環保稽查,以及警察人員依據相關法令(如: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
中央政府機關首長及特定人士安全警衛派遣作業規定等)負責安全及秩序維護之行為等,則不在禁止之列。
至於,所稱「上班或勤務時間」,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係指下列時間:
法定上班時間。
因業務狀況彈性調整上班時間。
值班或加班時間。
因公奉派訓練、出差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活動之時間。
二、甲直轄市政府工務局局長乙,因為承辦某陸橋修繕工程招標案涉及弊案,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乙隨即提出退休
申請。請問受理申請機關應如何處理?
答:蓋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所定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而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
同證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公務員懲戒法第十八條)
依題意所示,甲直轄市政府工務局局長乙,因為承辦某陸橋修繕工程招標案涉及弊案,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
承前揭規定,尚無疑義!
又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者,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其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者,亦同。前項情
形,由其主管長官或監察院通知銓敘機關。(公務員懲戒法第七條)
準此,乙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隨即提出退休申請,自屬違反前揭之禁止規定。此時,受理機關應依據公務人
員退休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不予受理乙所提出之退休申請案。
三、丙直轄市政府法制局科長丁取得某大學法學博士,並將其博士論文改寫後,交給三南書局出版並收取版稅。請問
該科長發表著作之行為,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答:按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規定第一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
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
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而同法第十四條復規定,公務員
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
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承前揭規定,所稱「公職」範圍,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二號解釋,係指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
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皆屬之而言。至於「業務」,雖乏統一規定以資依據,惟依司法院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