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 地方特考 四等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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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四等考試
類別:法律廉政、財經廉政
科目: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報)概
一、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所謂「上班或
勤務時間」,所指為何?
答:鑑於公務人員於上班或勤務時間,本應盡忠職守為全體國民服務,爰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七條第一項規
定,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惟公務人員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
之必要行為,如執行蒐證任務、環保稽查,以及警察人員依據相關法令(如: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法、
中央政府機關首長及特定人士安全警衛派遣作業規定等)負責安全及秩序維護之行為等,則不在禁止之列。
至於,所稱「上班或勤務時間」,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係指下列時間:
法定上班時間。
因業務狀況彈性調整上班時間。
值班或加班時間。
因公奉派訓練、出差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活動之時間。
二、甲直轄市政府工務局局長乙因為承辦某陸橋修繕工程招標案涉及弊案,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乙隨即提出退休
申請。請問受理申請機關應如何處理?
答:蓋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所定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而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
同證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公務員懲戒法第十八條)
依題意所示,甲直轄市政府工務局局長乙,因為承辦某陸橋修繕工程招標案涉及弊案,經監察院提出彈案。
承前揭規定,尚無疑義!
又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者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其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者,亦同。前項情
形,由其主管長官或監察院通知銓敘機關。(公務員懲戒法第七條)
準此,乙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隨即提出退休申請,自屬違反前揭之禁止規定。此時,受理機關應依據公務人
員退休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不予受理乙所提出之退休申請案。
三、丙直轄市政府法制局科長丁取得某大學法學博士,並將其博士論文改寫後,交給三南書局出版並收取版稅。請問
該科長發表著作之行為,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答:按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規定第一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
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
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而同法第十四條復規定公務員
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
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承前揭規定,所稱「公職」範圍,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二號解釋,係指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
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皆屬之而言。至於「業務」,雖乏統一規定以資依據,惟依司法院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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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就業務之個案所為解釋,其須領證執業,且須受主管機關監督者,諸如:醫師、律師、會計師以及新聞紙類
與雜誌之編輯人等均屬業務範圍此外,其工作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就兼任而言均屬該條法律精
神所不許。(銓75 4875 台銓華參字第 17445 號函)
至於,公務員發表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尚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至公務員參加出
版社所舉辦之促銷活動如有兼售書籍或從事具商業宣傳之行為則仍有違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銓
95 4 28 日部法一字第 0952640683 號電子郵件)是以,題示丁將其博士論文改寫後,交給三南
書局出版、發表之行為,原則上尚非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四、請問考績列丁等被免職人員,嗣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該免職人員申請復職,應如何處理?
答: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行政處分者,除得依法
另為處理者外其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予復職並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前項之公務人員於復職報到前
仍視為停職。依第一項應予復職之公務人員,於接獲復職令後,應於三十日內報到;其未於期限內報到者,除
經核准延長或有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之事由者外,視為辭職。」而所稱「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係指公
務人員保障法第十條第二項:「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復職;服務機關
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許其復職,並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
是以,綜前所述可知,題示考績列丁等被免職人員,嗣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者,該被免職人員得於判決
撤銷原處分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復職。而原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於受理該復職之申請後,除法律另
有規定者外,應許其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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