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 高普考 普通考試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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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代號
科: 法律廉政、財經廉政
目: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
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概要
考試時間: 1小時 30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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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擔任某市立國中校長,主持該校終身學習課程,聘用弟媳 B擔任課程臨時助理,
試分析是否違法?(25 分)
二、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範圍為何?(15 分)某國立大學副校長出國進修,由教務長
A代理,A應否申報財產?(10 分)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條規定:「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初任與升調並重,……」,
試述其立法目的為何?(25 分)
四、A大學畢業,應民國 98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財經政風類科考試及格,於
99 31日分發 B機關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職務,嗣後 A100 61
辭職,問:
B機關是否要對 A 辦理考績?(15 分)
A辭職是因被移送懲戒,
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記過處分,該處分應於何時執行?(10 分)試依法分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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