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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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應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農業行政類科錄取,於106年12月1
日分配至某縣A鄉公所占課員職缺實施實務訓練。其於訓練期滿後經A鄉
公所評定實務訓練成績為41分不及格,嗣經該公所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經保訓會於107年5月14日核定其實務訓
練成績不及格,並廢止其受訓資格。甲不服,向保訓會提起復審,保訓會
應為如何之處理?(25分)
二、甲為A市政府民政局科長,同時為B政黨之副主席,於立法委員競選期間,
擔任曾於同單位服務之前長官,現為B政黨立法委員候選人乙之競選總部
總幹事,並於下班時間以A市政府民政局科長名義為乙站台助選。甲之上
開行為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25分)
三、甲為某直轄市政府之公務人員,因涉犯刑事案件而遭羈押。於停止羈押
後,主管機關認甲涉案情節重大,而將其移付懲戒並停止職務。懲戒法院
於審理後對甲為降級處分之判決,甲申請復職,而其服務機關否准其申
請。甲若對該停職處分不服,是否得提起救濟?又該否准處分是否合法?
(25分)
四、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
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
之股東或顧問。」若有違反,將依同法第22條之1處以刑罰。試問:
何謂「公務員離職前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試舉例說明之。(10分)
若公務員違反上述規定,得否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懲戒?(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