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
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概要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一、公務人員對於其服務機關之考績評定如有不服,擬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請
求救濟,應循申訴、再申訴程序或復審程序?請說明之。(25 分)
二、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有何等事由,不得考列
甲等?(25 分)
三、公營事業機構人員兼任政黨職務,是否違反行政中立法之規定?請說明之。(25 分)
四、行政機關對於其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予以免職之懲處處分,其懲
處權行使期間多久?請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