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 高普考 高考三級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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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法律廉政
財經廉政
公務員法
包括任用
服務
保障
懲戒
交代
行政中立
利益衝
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32970
33070
頁次
1
1
一、甲為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接受訓練之人員,其 A機關接受實務訓練
間,因受朋友招待至酒店消費,A關認為其有言行失檢,致損害公務
員聲譽之情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5條,予以記過一次之懲處。甲不
主張其於訓練期間尚非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不受該法規範
而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試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應為如何之決定?請說明之。25 分)
參考法條公務員服務法 5「公務員應誠實清謹慎勤勉不得
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二、擁
25
三、公務人員甲於民國 103 81日取得加拿大國籍,其服務機關於 108
34日因他人檢舉而得知該情試問甲之服務機關得否將甲溯及
103 81日免職,並追還甲取得加拿大國籍後所領取之考績獎
金?請說明之。25 分)
四、薦任 7等之公務人員甲掛名其家族企業董事,其服務機關察知後,以
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所規定禁止經營商業之義務,依公務員服
務法第 13 條第 4項規定予以停職,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甲於解任董
事後,以停職事由已消滅,向其服務機關申請復職。其服務機關是否應
准予復職?請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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