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 高普考 高考三級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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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類 科
:
法律廉政
、
財經廉政
科 目
:
公務員法
(
包括任用
、
服務
、
保障
、
、
懲戒
、
交代
、
行政中立
、
利益衝
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32970
33070
頁次:
1
-
1
一、甲為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接受訓練之人員,其於 A機關接受實務訓練期
間,因受朋友招待至酒店消費,A機關認為其有言行失檢,致損害公務
員聲譽之情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條,予以記過一次之懲處。甲不
服,主張其於訓練期間尚非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不受該法規範,
而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試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應為如何之決定?請說明之。(25 分)
參考法條:公務員服務法第 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
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二、擁護核能人士甲,領銜發起恢復核能電廠興建之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
連署。於連署期間,公務人員乙於下班時間舉書寫「要核能、不要空
污」之牌子於總統府前靜坐,之後並具銜與數十名律師、醫師、教授
共同於全國性報紙刊登「要核能、不要空污」之廣告。乙之服務機關
認為乙之行為已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且情節嚴重,核予記過一
次之懲處。乙不服,主張該懲處違憲侵害其言論自由,而向公務人員
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試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為如
何之決定?請說明之。(25 分)
三、公務人員甲於民國 103 年8月1日取得加拿大國籍,其服務機關於 108
年3月4日因他人檢舉而得知該情事。試問甲之服務機關得否將甲溯及
自103 年8月1日免職,並追還甲取得加拿大國籍後所領取之考績獎
金?請說明之。(25 分)
四、薦任 7職等之公務人員甲掛名其家族企業董事,其服務機關察知後,以
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所規定禁止經營商業之義務,依公務員服
務法第 13 條第 4項規定予以停職,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甲於解任董
事後,以停職事由已消滅,向其服務機關申請復職。其服務機關是否應
准予復職?請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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