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 高普考 高考三級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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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法律廉政
財經廉政
公務員法
包括任用
服務
保障
懲戒
交代
行政中立
利益衝
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考試時間: 2小時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32970
33070
頁次
1
1
甲於1112月擔任A直轄市某局局長期間將自己與友人乙親密合照上傳
至公開之通訊軟體隨即經大量媒體報導等親密照片疑似拍攝於公務
場所乙因私生活遭公開而承受身心痛苦請依據公務員相關法令說明
否違公務義務
30分)
甲為任職乙機關之公務員收受年終考績乙等處分後為了釐清考績評分
評估起救之可
請問乙機關依據現行相關法令規定得否否准甲之申請?若乙機關否
准,甲得如何請求行政救濟?(20分)
請論述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3項第4款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
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四品行
反有法令止事
7條第1項第4規定「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四丁等︰
免職及第8條後段規定「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丁等者免職
與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公務員之懲
戒。」是否牴觸?(25分)
甲為國立A大學專任教授曾兼任A大學某系系主任B大學主任秘書及C
學院院長被發現當時辦理教育部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委託計A
大學及B學校內統籌經費以不實會計憑證方式詐領計畫經費補助款合
計新臺幣4002,134同時該不實會計憑證為甲擔任實際負責人之私人
公司所開立試論甲除刑事責任外能須負擔如何之公務員法律責任?
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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