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 高普考 高考三級 財經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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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法律廉政
財經廉政
公務員法
包括任用
服務
保障
考績
懲戒
交代
行政中立
利益
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1
1
一、試
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人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有那些特
定事項不適用之?25 分)
二、A為某直轄市政府人事處處長連襟 B為該市市議員候選人 A
於下班後前往 B辦之造勢晚會公開為 B站台;翌日上午 A因公請
參加該處主辦之學術研討會擔任主持人,A用主持會議之機會,公開
呼籲該處同仁可自由樂捐政治獻金給 B A之行為分別論述是否違
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其理由各為何?25 分)
三、公務人員保障法針對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據公法上財產權
之事項設有不同消滅時效期間之規定,請分別加以說明之。又該等事項
以外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應適用何法律之規定?其消滅
時效期間為何?(25 分)
四、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提起復審後,原處分機關及公務人員
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均得就原行政處分重新加以審查其審查結果可能認
為復審有理由,亦有可能認為復審無理由。請就此審查結果,分別說明
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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