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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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述公務員服務法適用之人員有那些?又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
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人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有那些特
定事項不適用之?(25 分)
二、A為某直轄市政府人事處處長,其連襟 B為該市市議員候選人,某日 A
於下班後前往 B舉辦之造勢晚會公開為 B站台;翌日上午 A因公請假
參加該處主辦之學術研討會擔任主持人,A利用主持會議之機會,公開
呼籲該處同仁可自由樂捐政治獻金給 B。請就 A之行為分別論述是否違
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其理由各為何?(25 分)
三、公務人員保障法針對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依據公法上財產權
之事項設有不同消滅時效期間之規定,請分別加以說明之。又該等事項
以外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應適用何法律之規定?其消滅
時效期間為何?(25 分)
四、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提起復審後,原處分機關及公務人員
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均得就原行政處分重新加以審查。其審查結果可能認
為復審有理由,亦有可能認為復審無理由。請就此審查結果,分別說明
原處分機關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得採取之決定與處置措施各
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