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代號:22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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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法律廉政、財經廉政
科目: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
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關於公務員懲戒之事由,民國 104 年5月20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與修
正前之規定有何不同?請說明之,並說明其修正之理由。(25 分) 
二、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於候選人名單公告日前,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假或
於下班時間,從事競選拜票等活動,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又擬參
選人於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前,公務人員得否為其公開站台、遊行或拜票?請說明之。
(25 分) 
三、中華民國人民犯罪,於那些情形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請說明之。(25 分) 
四、公務人員 A因涉嫌婚外情,其服務之甲機關以其行為不檢,核予申誡二次之懲處。
A不服,向甲機關提起申訴遭駁回後,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
訓會)提起再申訴,經保訓會以再申訴為有理由,撤銷該申誡二次之懲處,並命甲
服務機關另為適法之決定。甲機關另為決定,可否如以往核予申誡二次之懲處?請
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