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
一、試申述公務員懲戒法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與公務人員考績法之免職處
分,區別何在?又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對公務員予以免職,何以認
屬行政權及考試權之內涵?又何以有涉及司法權權限之爭論?(25 分)
二、某機關辦理綠色採購成效卓著,由上級機關來函指示就有功人員予以獎
勵。甲為某機關總務科科長,為辦理該機關綠色採購之承辦人員,接此
函文,自行簽辦建議包含甲在內之辦理同仁嘉獎二次,提報考績委員會
初核,是否合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又倘此獎勵案無需經
考績委員會初核,應否迴避之情形有無不同?試分別申述之。(25 分)
三、某甲為某市消防局救災指揮中心小隊長,於執行勤務之際接獲未滿 18
歲之 A女報案電話,利用職務之便抄錄 A女電話號碼,藉以與 A女聯
繫、熟識,並取得 A女之信賴後,與 A女發生性行為,遭檢察官提起
公訴,並經媒體披露。某市府以某甲之行為不僅嚴重損害機關及公務人
員信譽為由,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並以某甲所犯情節重大,有遭免除職
務、撤職或休職之虞,核定先予停職。某甲之刑事案件嗣經一審判決無
罪,檢察官不服,認原審僅以不能證明違反 A女意願為由判決無罪,
與卷內事證不符,同時漏未審酌本件有無利用權勢或機會而為,提起上
訴。某甲於刑事案件二審期間申請復職,應否准許?又倘某甲刑事案件
二審再經判決無罪,並因檢察官未上訴而告確定,而本案經懲戒法院一
審判決撤職懲戒,某甲不服,於對懲戒法院一審判決上訴之同時,申請
復職,應否准許?試分述其理由。(25 分)

代號:
頁次:
-
四、某甲為 A縣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環保稽查員,於 106 年因涉犯刑
法偽造文書罪,由 A縣環保局函送該管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A縣府
就此核予記一大過之懲處,並經 A縣環保局作為 106 年年終考績考列丙
等事由。嗣某甲上開涉犯刑法偽造文書罪,經該管地方法院於 110 年判
處有期徒刑 1年4月,A縣環保局於 110 年年終考評時,據此為由,就
其110 年年終考績考列丙等。又 A縣環保局另以某甲於 111 年3月12
日14 時至 16 時、同年月 19 日10 時至 12 時及 16 時至 18 時,擔服值
班勤務,未依規定受理環保檢舉案件,分別以 111 年5月11 日令、同年
月15 日令及同年 6月10 日令分別核予某甲申誡一次之懲處。設某甲不
服並分別於法定期間內提出救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決定將原
處分撤銷並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試申述其理由分別何在?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