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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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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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擔任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某海巡隊小隊長期間,收受賄賂提供
大陸地區漁民該隊勤務分配表,使大陸地區漁民得以降低或免除遭該隊
查獲之風險。甲之行為經懲戒法庭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五年」。甲主
張其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行為已受刑事處罰,與違
反公務員服務法無涉;懲戒法庭對其為「撤職並停止任用五年」之懲戒
判決,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分)
二、甲應107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正額錄取,分配至 A機關實施4個月實務訓
練。期間 A機關審認甲不聽長官指揮及命令,情節嚴重,核予其記過一
次之懲處。訓練期滿後,A機關評定甲實務訓練成績為55分不及格,函
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嗣
經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甲不服記過一次之懲處及廢止受訓資格之決
定,依法得如何提起救濟?(25分)
三、請問下列甲、丁之行為,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
某直轄市政府持有某銀行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甲為辦理授信業務之
基層職員。選舉期間,甲所支持之政黨候選人乙為籌措選舉經費至該
銀行辦理貸款,甲即給予較為寬鬆的貸款條件。然對於同時申請貸款
之競爭政黨候選人丙,則給予較為不利的貸款條件。(13分)
丁為中央某機關之公務人員,為支持某政黨之廢核政策,遂於某週日於
該政黨所發起之廢核遊行的集會場所,主持該政黨之造勢活動。(12分)
四、甲為職務列等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之一等秘書,自108年2月
1日起代理其所屬部門之主管,職務列等為簡任十二至十三職等。嗣又於
同年4月1日起代表政府兼任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監察人,為期2年。甲於
同年5月31日結束代理職務。試問甲應於何時,向何機關為財產申報?又
甲在結束代理職務時,是否應辦理卸職申報?(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