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 地方特考 四等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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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 別
:
四
等考試
類 科
:
法律廉政
科 目
: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
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考試時間
:
1
小時
30
分
座號
: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41540
頁次:
-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何等資格之一?並
請進一步說明各該資格之意涵。(25 分)
二、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公務員如認為長官命令違法,是否負服從之義
務?如不同長官命令內容有別,應服從何等長官之命令?(25 分)
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建置之公務人員權益救濟途徑為何?其提起之要件
分別為何?(25 分)
四、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公務人員之考績分為那三種?其各自之意義
為何?同法所定之平時考核的獎懲種類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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