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 地方特考 四等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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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 別
:
四等
考試
類 科
:
法律廉政
、
財經廉政
科 目
:
公務員法概要
(
包括任用
服務
保障
、
考績
懲戒
交代
、
行政中立
利益
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考試時間
:
1
小時
30
分
座號
: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41240
41340
頁次:
1
-
1
一、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公務員得否兼職?試依各種情況說明之。(25 分)
二、何謂官等與職等?其如何劃分?各類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以何種
官等職等任用?(25 分)
三、甲為 A縣立國民中學教師,在其代理校長期間,某日依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聘任其配偶乙為學校兼任教師。
試問:甲聘任乙之行為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請附
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四、甲為公務人員,自民國 109 年6月15 日起為 A機關辦理採購業務之主
管人員,嗣於民國 110 年11 月18 日調任至 B機關,主管建築管理業
務。試問:甲任職於 A機關與 B機關期間,是否須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法之規定,申報其財產?若須申報,應於何時申報?請附具理由說明之。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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