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 地方特考 四等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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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四等
考試
法律廉政
財經廉政
員法
中立
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41240
41340
頁次
1
1
一、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況說25
二、何
官等職等任用?(25 分)
三、甲為 A縣立國民中學教師其代理校長期間某日依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聘任其配偶乙為學校兼任教師。
試問:甲聘任乙之行為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請附
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四、甲為公務人員,自民國 109 615 日起為 A機關辦理採購業務之主
管人員,嗣於民國 110 11 18 日調任至 B機關,主管建築管理業
試問甲任職於 A機關 B機關期間是否須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法之規定申報其財產?若須申報應於何時申報?請附具理由說明之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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