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42040 全一頁
等別: 四等考試
類科: 法律廉政
科目: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
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概要
考試時間 : 1 小時 30 分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公務員懲戒法於 104 年5月20 日修正公布,關於懲戒權行使期間,該次修正前後之
規定有何不同?請說明之。(25 分)
二、A為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 B機關實務訓練之人員。A於實務訓練期間登記為市議
員候選人,於候選人名單公布後,A應否請事假或休假?如 A因忙於競選活動,B
機關評定其實務訓練成績為不及格,並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經公務人
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其成績為不及格。A質疑遭受政治打壓而擬提起救濟,其
應循何救濟途徑?請說明之。(25 分)
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定之「關係人」以及「利益」之範圍各為何?(25 分)
四、公務人員 A於106 年5月1日以口頭告知其服務機關首長,其擬辭職,但會於兩個
月內清理負責業務後於同年 7月1日離職。A於同年 5月5日上簽,表達上開辭職
之意。其服務之 B機關遲遲未予答覆,是否同意其辭職。後 A後悔,遂於同年 6月
2日上簽申請撤回其辭職之意思表示。B機關於同年 6月8日不顧 A已撤回辭職之申
請,仍以其辭職為由,予以免職。A不服,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為如何之決定?(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