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 地方特考 三等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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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2040
32140 全一頁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 法律廉政、財經廉政
科目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
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公務員甲以父親年邁乏人照料為理由,提出辭職申請。服務機關拖延一年後,予以
拒絕。請問服務機關處理是否合法?甲得如何尋求權利救濟?(25 分)
二、住所設於臺北市之公務員甲於某行政機關服務,與同事乙常因細故爭吵,嚴重影響
機關同仁工作情緒,機關首長屢次規勸,不僅無效,甚至變本加厲。機關首長乃將
甲調離至該機關南部辦公室。惟甲之妻子長期患病,必須留在臺北醫院就醫,而兩
名子女年幼,也乏人照料。甲認為此一職務調整行為對其婚姻及家庭生活已造成重
大衝擊,不服該職務調整行為。請問甲得如何尋求救濟?(25 分)
三、甲為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任命之副縣長,在縣長改選之選舉期間,具銜具名向其所屬
同鄉會拉票,請問該行為是否有違背行政中立法?(25 分)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有職務當然停止之事由者,停職之效力是依據法律自動發
生,或是主管機關仍應另行作成停職處分,始發生停職之效力?試分析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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