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 地方特考 三等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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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2440
32540 全一頁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 法律廉政、財經廉政
科目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
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公務員經評定年終考績列丙等,該公務員應如何尋求權益之保障救濟?(25 分)
二、公務員懲戒法有關懲戒權之行使期間(追懲權之時效期間)採如何之規定?25 分)
三、 A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同時擁有 B國之永久居留證。請問 A得否被任用為我國之
公務人員?10 分) A被任用時即同時擁有 C國國籍而於嗣後被撤銷任用,
任職期間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應如何處置?(15 分)
四、 DE國立大學校長,平時即相當關心社會議題。近日因酒駕肇事事件頻傳,遂於
媒體上以校長名義發起「提高酒駕刑責」之公民連署,並要求總統下台負責。請問
此舉是否違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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