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法律廉政、財經廉政
科 目: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
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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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務於 A機關之公務人員甲因繼承取得家族公司股份,其所取得股份占
該公司股權之 16%。A機關知悉後,將甲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並依
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予以停職。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成懲戒判決前,A
將其所有股份之半數出售予其親屬。試問:甲售出股份後申請復職,其
服務機關是否應准其復職?(25 分)
二、甲為 A縣縣長,某日其向承攬 A縣政府工程的 B公司借貸新臺幣 1,000
萬元。試問:
甲向 B公司借款之行為是否違法?(10 分)
承上,若違法時,得否對甲予以懲處或懲戒?又得為何種懲處或懲戒
之方法?(15 分)
三、甲警員因執行指揮交通勤務時身著名牌雨衣、休閒鞋及屢次未刮鬍鬚等
各種服裝儀容不整行為,遭服務機關核予申誡懲處共計 18 次。服務機
關以甲執行指揮交通勤務屢次造成嚴重塞車,平時考核紀錄表中各考核
項目之考核紀錄,品德操守項目 3次為 D級、創新研究及簡化流程項目
2次及語文能力項目 1次為 C級,其餘項目均為 B級,當年度有 18 次
申誡,僅 2次嘉獎等情,將甲之年終考績考列為丙等。甲主張值勤時因
下雨需穿雨衣,雨淋濕皮鞋因而換穿休閒鞋,其未著機關製發之制式雨
鞋與未刮鬍鬚並無儀容不整之情形,不應予以申誡;其雖沒有大功勞,
但未曾犯大錯,不應核予年終考績丙等。針對 18 次申誡及考績丙等之
評定,甲有何救濟管道?甲之上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相關法條:
警察機關強化勤務業務紀律實施要點第 6點規定:「執行勤務時,除服行便衣勤務
外,應服裝整潔、儀容端莊、態度和藹,嚴禁發生下列情事:……(二)未依規
定穿著制服、服裝儀容不整或配件不齊……。」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8 條第 3項授權訂定之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 6條規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一、不遵規定執行職務或執行公務不力,情節輕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