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
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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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利衝法」)第 4條第 3項所定義的
非財產上利益,包括何種範圍?鄉長如果任用其小學同學的兒子為清潔
隊的工友,是否有違反利衝法規定而應予處罰?(25 分)
二、禁止公務員兼營商業的基本法理何在?兼營商業的範圍如何?公務員
持有特定公司之股票,是否受到兼營商業的限制?(25 分)
三、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的法理基礎為何?如公務人員於下班後,參加特定政
黨之候選人的政見發表會上,充當聽眾,是否受到限制?如果利用下班
時間,在辦公室為特定候選人散發傳單,是否同受限制?(25 分)
四、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只有部分公職人員須為財產申報。請問:
何以不是所有公職人員之財產皆應申報?若應申報財產,那些財產應予
公開?又下列人員之財產,有申報義務之公職人員是否應依法申報其財
產?(25 分)
成年子女
前配偶
已訂婚,但尚未結婚登記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