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 地方特考 三等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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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三等考試
法律廉政
財經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利益衝
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31740
31840
頁次
1
1
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利衝法」 4條第 3項所定義的
非財產上利益,包括何種範圍?鄉長如果任用其小學同學的兒子為清潔
隊的工友,是否有違反利衝法規定而應予處罰?(25
二、禁
持有特定公司之股票,是否受到兼營商業的限制?(25 分)
三、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的法理基礎為何?如公務人員於下班後參加特定政
黨之候選人的政見發表會上,充當聽眾,是否受到限制?如果利用下班
時間,在辦公室為特定候選人散發傳單,是否同受限制?25 分)
四、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只有部分公職人員須為財產申報請問
何以不是所有公職人員之財產皆應申報?若應申報財產,那些財產應予
公開?又下列人員之財產,有申報義務之公職人員是否應依法申報其財
產?(25 分)
成年子女
前配偶
已訂婚,但尚未結婚登記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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