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 地方特考 三等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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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2630
32730 全一頁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 法律廉政、財經廉政
科目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
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對於已退休公務人員得否予以懲戒?請依民國 104 520 日修正公布前、後之
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分別說明之。25 分)
二、A為甲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之人員A因辦理採購案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
罪嫌,甲機關遂依聘用契約之約定,將 A解聘。A不服,擬提起行政救濟。問:
A擬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尋求救濟應循申訴再申訴程序或復審程序?
請說明之。15 分)
A如遭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駁回對於其駁回決定不服A可否提起行政訴
訟以求救濟?請說明之。10 分)
三、公務人員 A104 513 日提出辭呈,申請自 531 日起辭職。其所屬機關於
104 625 日始以免職令,准其自 104 71日辭職。 A所屬機關於 104
715 日查知 A104 63車。問:A所屬機關可否以 A行為不檢致
損害公務人員聲譽,予以記一大過之處分?請說明之。25 分)
四、公務員因案停職期間,得否於民營企業、機構工作?請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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