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4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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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 法律廉政、財經廉政
科目: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
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對於已退休公務人員,得否予以懲戒?請依民國 104 年5月20 日修正公布前、後之
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分別說明之。(25 分) 
二、A為甲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之人員。A因辦理採購案,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
罪嫌,甲機關遂依聘用契約之約定,將 A解聘。A不服,擬提起行政救濟。問: 
A擬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尋求救濟,應循申訴、再申訴程序,或復審程序?
請說明之。(15 分) 
A如遭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駁回,對於其駁回決定不服,A可否提起行政訴
訟以求救濟?請說明之。(10 分) 
三、公務人員 A於104 年5月13 日提出辭呈,申請自 5月31 日起辭職。其所屬機關於
104 年6月25 日始以免職令,准其自 104 年7月1日辭職。嗣 A所屬機關於 104 年
7月15 日查知 A於104 年6月3日酒後駕車。問:A所屬機關可否以 A行為不檢致
損害公務人員聲譽,予以記一大過之處分?請說明之。(25 分) 
四、公務員因案停職期間,得否於民營企業、機構工作?請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