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 地方特考 三等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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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別: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
別:三等考試
科:法律廉政、財經廉
目: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
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2小時 座號:
※注意:
使
使
代號:
31620
31720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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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為 A直轄市政府文化局局長為該局科員甲與乙若認為長官對其
所發之命令違法時,應如何處理?若其就此與長官有所爭議時,其得否
提起救濟?(25 分)
二、甲為 A轄市政府 B局建築管理處處長,甲之兄長乙欲承攬 A直轄
政府某項工程。試問:
乙得否承攬該項工程?
若乙違反利益衝突迴避規定而承攬該項工程應由那一機關處罰之?
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三、公務人員之ㄧ次記一大過與一次記二大過在性質上、法律效果上與法律
救濟上有無區別?25 分)
四、甲為 AB鄉鄉民代表會之代表乙為該鄉鄉長之候選人依公職人員
財產申報法之規定,甲與乙是否須申報財產?若須申報財產,應於何時
與向誰申報?又其財產是否須交付信託?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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