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3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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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別: 三等考試
類 科: 法律廉政、財經廉政
科 目: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
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一、試詳細說明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對象及準用對象?(15 分)現役軍人甲酒後駕車
肇事逃逸,經所屬行政機關記大過二次,並由人事評議會決議以「不適服現役」為
由命令退伍,甲認為命令退伍之處分違法,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請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對甲之復審請求應如何處理?(10 分)
二、甲為金門縣議員,甲之配偶乙為旺來旅行社之董事兼負責人,甲任職金門縣議員期
間,乙與金門縣議會、金門縣自來水廠、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簽訂承攬
契約,上述契約交易金額結算總額為新臺幣 8百萬元。法務部以乙違反公職人員利
益衝突迴避法第 9條規定為由,依同法第 15 條之規定,課處旺來旅行社全部交易
金額之罰款新臺幣 8百萬元,此項罰款金額是否合理?請依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
及民國 103 年立法院修法結果詳述之。(25 分)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 89 年7月12 日總統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
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中華民國 89 年7月12 日總統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5 條規定:「違反第 9條規定
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 1倍至 3倍之罰鍰。」
三、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9條第 1項第 6款禁止公務人員「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
遊行或拜票」之規定,請分別說明該條款中「站台」、「遊行」、「拜票」之意
義。(15 分)關於公務人員以眷屬身分助選之規定,民國 103 年銓敘部之修法重點
為何?請詳述之。(5分)假設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之甲於民國 102 年參加某市市長
選舉,甲之妻乙為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未兼行政職之教授,請問在甲競選期間內,
乙可否以眷屬身分為甲公開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10 分)
四、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公務員職務當然停止之原因為何?(10 分)在何種情形下,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為免議之議決?(5分)何種情形應為不受理之議決?(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