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 地方特考 四等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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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42340 全一頁
等別 四等考試
類科 法律廉政
科目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
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概要
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請依 104 520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說明對公務員所為之「免除職務」
「撤職」處分,兩者之法律效果、追究時效及救濟程序各為何?(25 分)
二、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公務人員之年終考績可區分為甲、乙、丙、丁四等第,請
分別說明其分數暨考績評定後之獎懲規定各為何?(25 分)
三、張三為某直轄市教育局科長,其連襟李四任教於市立某高級中學兼總務主任。若張
三已登記參選而為市議員候選人時,試問李四得否擔任張三競選總部之執行長?又
李四得否於下班後,參加張三所舉辦之造勢晚會活動,並公開為之站台及助講?其
理由為何?(25 分)
四、試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相關規定,說明「主管人員」與「經管人員」兩者應移交之
事項,以及移交完畢之時限各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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