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
人員考試及106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
人員、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13730 全一頁
考試別: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別: 法律廉政
科目: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
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公務員如受停職之處分,可否請求行政救濟?(25 分)
二、公務員之懲戒責任與懲處責任,應如何區別?試說明之。(25 分)
三、甲為臺中市某公立國民中學教師兼教務主任,某日至臺北市參加公立國民中學教務
主任會議,利用中午休息時間,參加乙政黨所舉辦之黨主席政見發表會,並上台發
言支持特定之黨主席候選人。甲之行為有無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試說明其理
由。(25 分)
四、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1項規定,公務人員官等之晉升,原則上應經升官等考試
及格,始得為之。但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有何例
外規定,可不受上述同法條第 1項規定之限制,亦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試說明之。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