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 
人員考試及106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 
人員、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13750  全一頁
考試別: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別: 法律廉政 
科目: 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試論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5項規定,有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
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時,程序應如何進行?(25 分) 
二、檢察官起訴甲販賣「第 1級毒品海洛因」予乙,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 1
項之罪嫌。案經法院審理後,認關於販賣之時間、地點、方法、行為態樣等構成要件
行為,均屬事證明確,惟所販賣之標的即毒品種類,認應為「第 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請說明此時法院得否以「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為由,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
規定,逕予變更起訴法條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 2項之罪論處罪刑?(25 分) 
三、當事人對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偵查中依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之 2
第3項規定所實施之逕行扣押,向法院聲明不服時,請說明法院可否類推適用同法
第416 條之準抗告程序處理?(25 分) 
四、被告甲以電話恐嚇乙,經檢察官以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起訴。審判中甲否認犯行,辯稱根
本沒有打電話給乙,並向法院聲請調閱乙手機門號之通信紀錄,以證明其沒有撥打恐嚇
電話給乙。試論法官於刑事審判程序中可否調閱乙之通信紀錄?若可調閱,其法律依據
為何?是否應核發調取票?(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