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 地方特考 三等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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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三等考試
戶政
民法總則
親屬與繼承編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30370
頁次
1
1
一、甲自南部北上就讀大學,寄住在舅父母家中。大學畢業後,甲擬準備國
家考試,當公務人員。其舅母乙極為贊同,而依法立一自書遺囑,內載
在準期間1。甲丙亦
弱,為鼓勵甲早日考上國家考試,也即刻依法立一自書遺囑,言明甲考
上之後,贈送10萬元之旅費,出國觀光。因甲之努力,於丙立遺囑一年
後,考上國家考試。其後又過一年,乙與丙在出國考察業務時,出車禍
雙雙死亡試問乙與丙各自所立之遺囑其內容所附附款之性質為何?
該遺囑是否發生效力?(30分)
二、甲女有一弟乙,受有先天性輕度心智障礙,因父母雙亡,由甲女照顧,
並經法院為輔助宣告,並選任甲女為輔助人。其後甲女與丙男結婚,婚
後生下丁男甲女於丁男3歲時未經丙男同意自持丙男之身分證與
印章,於戶政機關單獨辦理丁男之身分證。此時乙男亦遺失其身分證,
乃親自向戶政機關辦理補發,但未經甲女之同意。試問:甲女辦理丁
分證
明理由回答。(每小題15分,共30分)
三、甲男與乙女於大學畢業後即結婚,婚後五年,未有子嗣,乃依法共同收
A未料 A男之教養問兩人爭吵不休因而協議離婚約定
A男由乙女單獨行使親權離婚後2個月乙女隨即與丙男再婚年後
生下 B甲男亦與丁女再婚甲男再婚不久即因心臟病突發去
世。試問:甲男所留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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