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 地方特考 四等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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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40560 全一頁
等別 四等考試
類科 戶政
科目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試說明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有何主要不同之處?並敘述下列請求期間究為消滅時效
或除斥期間:(a)租金之請求權,因 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b)因被詐欺而結婚者,於
發見詐欺後 6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25 分)
二、甲男乙女為夫妻,育有一子 A。甲男於 60 歲,被醫生診斷罹患阿茲海默症,情況開
始惡化後,法院在乙女之聲請下,對甲男為輔助之宣告。一日,甲男在其好友丙的
請求下,為丙男向第三人借款擔任保證人,簽訂保證契約。請問甲男之輔助人應如
何產生?該保證契約的效力為何?(25 分)
三、甲男乙女為夫妻,婚後感情不睦。不久乙女即離家出走而與丙男同居。甲男乃以乙
女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法院進行強制調解的過程
中,彼此達成離婚的合意,而成立調解離婚,但兩人均未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之登
記。兩年之後,乙女與丙男生下一子 A,請問 A子可向何人請求扶養?(25 分)
甲男乙女為夫妻約定以分別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生有二子丙男與丁女丙男
與庚女結婚後生有 A男與 B女。丙男先於甲男死亡,而丁女於繼承開始後依法拋
棄繼承甲男死亡時留下財產新臺幣 3600 萬元而無債務請問該財產應如何繼承?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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