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 高普考 普通考試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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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代號:40550 全一頁
類科
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考試時間: 1小時 30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乙委託律師甲於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丙返還A屋,雙方約定甲於收受地方法院判決
書之翌日,乙應給付甲律師費 5萬元。甲於民國 104 11日收受地方法院之判
決書,但因律師事務所業務繁忙,遲至 106 51日始向乙請求給付律師費用。
乙拒絕給付並試圖用木棍打傷甲,甲情急之下,持電擊棒回擊,造成乙輕傷。請問
乙拒絕給付甲請求律師費用有無理由?乙得否向甲請求損害賠償?(40 分)
二、甲女未婚生子乙,乙在其生父丙去世後,方得知其身世,此時乙可否與丙建立法定
親子關係?如何為之?乙可否變更為丙之姓氏?試以民法之規定說明之。30 分)
三、甲喪偶,有一子乙,一女丙,乙在甲生前曾借給甲 30 萬元,甲尚未歸還,丙則因
婚,於甲死亡前一年,受有甲之贈與 20 萬元。甲死亡後,留下財產 10 萬元,但積
欠丁 20 萬元,試問乙、丙、丁對甲之遺產應如何主張?(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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