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 高普考 普通考試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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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類 科
:
戶政
科 目
:
民法總則
、
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考試時間
:
1
小時
30
分
座號
: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0
頁次:
1
-
1
一、試申論民法不當得利規定,附加利息之時效期間,解釋上為五年
或十五年?(35分)
二、買受人甲向出賣人乙買受土地一筆新臺幣(以下同)5千萬元,
但乙收受5千萬元後,在尚未將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甲時,
乙旋即死亡,乙有丙、丁二子。試申論甲如何向繼承人丙、丁主
張行使權利,以取得該土地所有權?(35分)
三、甲男與乙女妻膝下無子女,甲男任公務員25年退休後領得退休金新臺
幣(以下同)6百萬元,乙一時財迷心竅,誤信投資股市,因而將甲男
退休金6百萬元全部賠光,經甲得知後,憤而持掃把毆擊乙頭部等處致
死,經法院以刑法第277條傷害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在案,試申
論甲男是否喪失對乙女遺產之繼承權?(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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