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 高普考 普通考試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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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類科
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考試時間1小時 30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40650
頁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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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授與代理權予乙欲乙代理甲向丙購買 A物一件若乙係以自己名義
向丙購買 A物一件此買賣效力是否及於甲?又丁授與代理權予戊
戊代理丁向庚購買 B物一件並給予戊授權書在戊未購買前丁發現
戊不能信賴,遂向戊表示撤回前開授權,惟忘記將授權書索回,旋戊出
示授權書以丁之名義向庚購買 B物一件則該買賣效力是否及於丁?
30 分)
二、甲男現年十六歲,乙女現年十四歲,甲、乙因相戀而私自訂定婚約,進
而發生關係,乙女因而懷孕產下一子丙。試問:甲、乙所訂婚約效力如
何?丙與甲、乙間是否產生親子關係?(30 分)
三、甲男娶妻乙女,生有三子丙、丁、戊,嗣乙女病故,甲因傷心過度,逾
一年後亦亡故,留有遺產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惟甲於生前曾立有自書
遺囑一份,該遺囑全文係用電腦打字完成,文末由甲親自簽名及書寫立
遺囑之年月日其中言及全部遺產由戊分得五分之四餘由丙丁平分。
則丙、丁、戊各可得遺產若干?(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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