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8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類科:戶政
科 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考試時間:1小時 30 分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40650
頁次:1
-
1
一、甲授與代理權予乙,欲乙代理甲向丙購買 A物一件,若乙係以自己名義
向丙購買 A物一件,此買賣效力是否及於甲?又丁授與代理權予戊,欲
戊代理丁向庚購買 B物一件,並給予戊授權書。在戊未購買前,丁發現
戊不能信賴,遂向戊表示撤回前開授權,惟忘記將授權書索回,旋戊出
示授權書,以丁之名義向庚購買 B物一件,則該買賣效力是否及於丁?
(30 分)
二、甲男現年十六歲,乙女現年十四歲,甲、乙因相戀而私自訂定婚約,進
而發生關係,乙女因而懷孕產下一子丙。試問:甲、乙所訂婚約效力如
何?丙與甲、乙間是否產生親子關係?(30 分)
三、甲男娶妻乙女,生有三子丙、丁、戊,嗣乙女病故,甲因傷心過度,逾
一年後亦亡故,留有遺產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惟甲於生前曾立有自書
遺囑一份,該遺囑全文係用電腦打字完成,文末由甲親自簽名及書寫立
遺囑之年月日,其中言及全部遺產由戊分得五分之四,餘由丙、丁平分。
則丙、丁、戊各可得遺產若干?(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