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 別:四等考試
類 科:戶政
科 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考試時間:1小時 30 分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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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男與乙女結婚後,育有丙、丁二子,丙男與戊女結婚,生下一女己,
丁則未婚。甲與丙出遊同時遇難死亡,甲留有遺產婚前財產新臺幣 3千
萬元,試申論下列問題:
死亡宣告之要件?(12 分)
甲留有遺產應由何人繼承並可分別繼承多少金額?(13 分)
二、在臺灣之甲欲將其收藏之名畫出賣予在大陸之臺商友人乙。試申論下列
問題:
若甲與乙以手機聯絡,由於通訊不良而斷訊,在出價時乙雖無法完全
明瞭,惟仍在雜訊中倉促應允之,該買賣契約效力為何?(12 分)
若甲以手機發送簡訊給乙,乙在開車中無法閱讀,事後發現部分文字
係亂碼,使得乙不能完全了解甲之意思,其買賣契約效力如何?(13 分)
三、甲男與乙女育有一子丙,丙考上 A大學後不甚用功,沉溺電玩,經常翹
課,出入夜店,導致屢屢學年成績不及格而被退學,今年已經 22 歲轉
學進入 B大學就讀某學系三年級,試申論下列問題:
甲男認為丙子屢勸不聽,以其被退學等情由訓斥丙子,丙子態度惡劣
不服父親甲之糾正,甲、丙二人簽立協議書終止父子關係,該協議書
在法律上效力為何?(12 分)
丙子為考上大學後不甚用功等情深感後悔,故以發憤用功為由,向父
母請求受扶養權利,在法律上是否有理由?(13 分)
四、我國民法並無別居制度之規定,惟夫妻之一方於有正當理由時,得否向
他方請求別居?(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