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 地方特考 四等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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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四等
考試
戶政
民法總則
親屬與繼承編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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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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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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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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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與乙為夫妻,育有子女丙,丙深得祖父丁之喜愛。丁於過世時,將其
所有一幅字畫遺贈 13 歲的丙甲經深思熟慮畫出售該幅字
畫,並將可能獲得之價金以丙之名義定存於銀行,作為丙將來的教育經
費。惟甲因信賴戊對該幅字畫的鑑定,以為僅係高品質仿作,於徵得乙
新臺20
甲並將該 20 萬元以丙的名義在銀行設定定存數個月之後甲得知該幅
字畫經某具有公信力的鑑定機構認定為真跡,價值約 200 萬元。試問:
甲是否得處分該幅字畫?(10
甲乙得否以丙的名義向己請求返還該幅字畫?(30 分)
二、甲男離婚後,與前妻生有一子乙,乙已成年。其後甲與丙女再婚,生有
一未成年女兒丁乙因經商失敗積欠戊銀行新臺(下同)500
名下已無任何資產得以償債甲因病去世留下財產 1200 萬元丙乃
於繼承開始後 3月內代理丁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亦於繼承
開始後 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試問:丁女之拋棄繼承是
否發生效力?戊銀行可否撤銷乙之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30 分)
三、甲男與乙女結婚,生有二子丙與丁,從小由同住之甲的母親戊照顧。其
甲乙因感情不合而離婚協議未成年之丙與丁皆由甲單獨行使親權
其後因甲入監服刑,乃與戊訂立書面委託監護契約,約定子女於成年前
之生活與財產管理事項皆由戊處理。試問
戊得否同意丙、丁之訂婚或結婚?(10 分)
之金
10 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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