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4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0570  全一頁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 戶政 
科目: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甲在朋友丙的慫恿下,認識外籍女子乙,甲對之頗有好感,認識不久即結婚,並辦
妥結婚登記。丙為避免其財產遭債權人強制執行,與妻子丁商量後,遂將其所有之
房屋一棟,登記過戶到妻丁之名下。某日,甲問丙是否肯出租其所有之房屋,丙告
知甲,已將前揭房屋讓與給丁,甲遂向丁洽商,並完成訂立租約。訂約後甲、乙一
起搬入。試申論下列問題: 
丙可否事後後悔,依法得向甲、乙主張搬離?(15 分) 
丁可否依法向乙主張租金給付?(10 分) 
二、甲男與乙女,自幼由其父母合意代為訂定婚約。嗣甲、乙成年,於同一工作場所相
識始知上情,惟雙方均無異議,故互相承認婚約,並論及婚嫁。然好景不常,甲因
工作關係,認識酒店女公關丙女,進而熱戀,置乙女於不顧,荒廢工作。甲男之父
母見狀,為讓甲男早與丙女斷絕往來,遂一再督促甲、乙結婚。甲見父母催婚甚急,
遂向乙女表明結婚之意,惟乙女見甲男沈迷酒色,不願與之結婚。試申論下列問題: 
甲男與乙女,自幼由其父母合意代為訂定婚約,該婚約效力為何?又嗣甲、乙成
年,互相承認自幼由其父母合意代訂之婚約,該婚約效力為何?(12 分) 
甲男、乙女得否依法向對方表示解除兩造所訂之婚約?(13 分) 
三、試申論因判決離婚所生之財產上損害賠償要件為何?(12 分)又因訂婚、結婚所支付
之宴客費或因訂婚所給付之聘金,是否為判決離婚所生之財產上之損害賠償?(13 分) 
四、甲男與乙女結婚,結婚時訂定夫妻分別財產制,婚後生丙、丁二子,丙男與戊女結
婚,婚後生庚子,庚男與癸女結婚,婚後生 A子,丁男與己女結婚,婚後生辛子、
壬女,甲死亡時留下遺產 1500 萬元。試分別申論下列問題: 
丙於繼承開始後,因偽造遺囑被發現而喪失繼承權,而丁拋棄繼承,則甲之遺產
如何繼承?(13 分) 
若丙非喪失繼承權,而係在繼承開始前遭庚殺害,丁未拋棄繼承,則甲之遺產如
何繼承?(1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