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 地方特考 三等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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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0570 全一頁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 戶政
科目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甲在朋友丙的慫恿下,認識外籍女子乙甲對之頗有好感認識不久即結婚並辦
妥結婚登記。丙為避免其財產遭債權人強制執行,與妻子丁商量後,遂將其所有之
房屋一棟,登記過戶到妻丁之名下。某日,甲問丙是否肯出租其所有之房屋丙告
知甲,已將前揭房屋讓與給丁,甲遂向丁洽商,並完成訂立租約。訂約後甲、乙一
起搬入。試申論下列問題
丙可否事後後悔,依法得向甲、乙主張搬離?(15 分)
丁可否依法向乙主張租金給付?(10 分)
二、甲男與乙女,自幼由其父母合意代為訂定婚約。嗣甲、乙成年,於同一工作場所相
識始知上情,惟雙方均無異議,故互相承認婚約,並論及婚嫁。然好景不常,甲因
工作關係,認識酒店女公關丙女,進而熱戀,置乙女於不顧,荒廢工作。甲男之父
母見狀為讓甲男早與丙女斷絕往來遂一再督促甲乙結婚甲見父母催婚甚急,
遂向乙女表明結婚之惟乙女見甲男沈迷酒色不願與之結婚試申論下列問題
甲男與乙女,自幼由其父母合意代為訂定婚約該婚約效力為何?又嗣甲、乙成
年,互相承認自幼由其父母合意代訂之婚約該婚約效力為何?(12 分)
甲男、乙女得否依法向對方表示解除兩造所訂之婚約?(13 分)
試申論因判決離婚所生之財產上損害賠償要件為何?(12 分)又因訂婚、結婚所支付
之宴客費或因訂婚所給付之聘金是否為判決離婚所生之財產上之損害賠償?13 分)
四、甲男與乙女結婚結婚時訂定夫妻分別財產制婚後生丙、丁二子,丙男與戊女結
婚後生庚子庚男與癸女結婚,婚後生 A丁男與己女結婚婚後生辛子、
壬女甲死亡時留下遺產 1500 萬元。試分別申論下列問題:
丙於繼承開始後,因偽造遺囑被發現而喪失繼承權,而丁拋棄繼承,則甲之遺產
如何繼承?(13 分)
若丙非喪失繼承權,而係在繼承開始前遭庚殺害,丁未拋棄繼承則甲之遺產如
何繼承?(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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