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0570  全一頁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 戶政 
科目: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甲未獲乙之授權,擅自以乙代理人之身分與善意之建築商丙為交易,而以乙之名義
向丙購買由丙所蓋之 A房地一間,乙在交易現場知悉上情,不為反對表示,則上開
買賣之效力如何?丙可否主張甲係無權代理,而認上開買賣契約不生效力?(25 分) 
二、何謂物權的請求權?甲無正當權源占有乙所有未登記之 A房屋使用,乙一直不知 A
房屋為甲所占有,至逾 20 年後始知上情,乃向甲請求返還該屋,甲可否為時效抗辯?
(25 分) 
三、甲乙係夫妻,生有一子丙,丙未婚,但丙與丁女同居,嗣丁女懷孕,丙更加努力賺
錢,以照料丁女與胎兒之生活。不料某日丙出外工作時,遇車禍死亡,丙留有遺產
新臺幣一千萬元。問:丙之繼承人為何人?可分得遺產若干?(25 分) 
四、甲男(其妻已歿)育有三子乙、丙、丁,甲於民國 106 年9月1日死亡,留有遺產
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但甲死亡後,經人發現甲生前立有二份自書遺囑,一份係民
國104 年9月1日所書,其中謂:「遺產由乙分得二分之一,其餘由丙、丁平分」,
另一份係民國 106 年1月1日書立,其中謂:「全部遺產均捐給 A孤兒院」。問:甲
之遺產該如何分配?(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