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 地方特考 三等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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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0570 全一頁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 戶政
科目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甲為未受監護宣告之成年人,於精神錯亂中所訂立之買賣契約、結婚契約及遺囑,
其效力如何?試說明之。25 分)
二、甲乙為夫妻,有一子丙。丙未經甲之授權而代理甲與丁訂立買賣契約。甲知悉後,
尚未為任何表示前即因震怒過度而死丙代理甲所為之買賣行為是否有效?
丁有何權利得以主張?(25 分)
乙女未婚懷胎,卻隱瞞其情而與不知情之甲男結婚。婚後七個月時,乙生一子 A。甲
感情不睦,甲與未婚之丙女有婚外情,一年後,丙生一子 B,甲按月給付丙與 B
生活費。乙心生不滿,乃與 A之生父丁交往而致懷胎。惟,其後,甲被醫師診斷無
生殖能力,才知 B之生父另有其人,又知乙已懷胎,一時氣急攻心而死。試問:甲
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25 分)
四、甲立遺囑將其所有之名畫遺贈給丙,並指定乙為遺囑執行人。惟甲之唯一繼承人丁
卻不願將該名畫交出。此時,乙對丁得主張何種權利?若丁將該名畫賣給知情的戊
並交付之,則丁所為法律行為之效力如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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