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0570  全一頁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 戶政 
科目: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甲為未受監護宣告之成年人,於精神錯亂中所訂立之買賣契約、結婚契約及遺囑,
其效力如何?試說明之。(25 分) 
二、甲乙為夫妻,有一子丙。丙未經甲之授權而代理甲與丁訂立買賣契約。甲知悉後,
尚未為任何表示前,即因震怒過度而死。試問:丙代理甲所為之買賣行為是否有效?
丁有何權利得以主張?(25 分) 
三、乙女未婚懷胎,卻隱瞞其情而與不知情之甲男結婚。婚後七個月時,乙生一子 A。甲乙
感情不睦,甲與未婚之丙女有婚外情,一年後,丙生一子 B,甲按月給付丙與 B之
生活費。乙心生不滿,乃與 A之生父丁交往而致懷胎。惟,其後,甲被醫師診斷無
生殖能力,才知 B之生父另有其人,又知乙已懷胎,一時氣急攻心而死。試問:甲
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25 分) 
四、甲立遺囑將其所有之名畫遺贈給丙,並指定乙為遺囑執行人。惟甲之唯一繼承人丁
卻不願將該名畫交出。此時,乙對丁得主張何種權利?若丁將該名畫賣給知情的戊
並交付之,則丁所為法律行為之效力如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