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及
離 島 地 區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考 試 別: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戶政
科 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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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無權占有已登記為乙所有之土地建造房屋一棟居住,事經 15 年後,乙
依據民法第 767 條之物上請求權請求甲拆屋還地,甲則以消滅時效已完
成為抗辯,甲之抗辯是否有理由?(30 分)
二、甲男與乙女係夫妻,因膝下無子,故依法收養未成年人 8歲丙為養子,
收養契約之日期為民國(以下同)112 年5月1日,具狀向法院聲請裁
定認可之日期為 112 年5月31 日,甲男於 112 年6月17 日死亡,惟法
院收養認可裁定確定日期為 112 年8月31 日。試申論丙養子對於甲男
之遺產有無繼承權?(35 分)
三、關於分割遺產之事件,若受輔助宣告人某甲與其輔助人某乙,均為繼承
人,且為同一造當事人時,「就他造之起訴」,其等利益相反,是否應依
民法第 1113 條之 1第2項規定準用同法第 1098 條第 2項規定為受輔助
宣告之人某甲選任特別代理人?(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