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 地方特考 三等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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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別: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
別:三等考試
科:戶政
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2小時 座號:
※注意:
使
使
代號:
30360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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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無權占有已登記為乙所有之土地建造房屋一棟居事經 15 年後
依據民法第 767 之物上請求權請求甲拆屋還地,甲則以消滅時效已完
成為抗辯,甲之抗辯是否有理由?(30 分)
二、甲男與乙女係夫妻,因膝下無子,故依法收養未成年人 8歲丙為養子,
收養契約之日期為民國(以下同)112 51日,具狀向法院聲請裁
定認可之日期為 112 531 日,甲男於 112 617 日死亡,惟
院收養認可裁定確定日期為 112 831 日。試申論丙養子對於甲男
之遺產有無繼承權?(35 分)
三、關於分割遺產之事件,若受輔助宣告人某甲與其輔助人某乙,均為繼承
人,且為同一造當事人時,「就他造之起訴其等利益相反,是否應依
民法第 1113 條之 12項規定準用同法第 1098 條第 2項規定為受輔助
宣告之人某甲選任特別代理人?(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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