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40560  全一頁
等別: 四等考試 
類科: 戶政 
科目: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考試時間 : 1 小時 30 分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甲、乙於民國 100 年5月8日簽訂工程契約,由甲承攬系爭工程。嗣因工程款爭議,
兩人同意交付仲裁,經仲裁人於 102 年8月20 日作成仲裁判斷,命乙給付甲新臺幣
200 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上開仲裁判斷於 102 年9月15 日送達給甲,乙則再提
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經法院於 104 年2月20 日判決駁回,並於同年 3月2日送達
給甲。試附理由說明:該工程款之請求權時效,自何時重行起算?(25 分) 
二、甲男、乙女於民國 102 年2月8日結婚,嗣於 106 年7月28 日簽訂離婚協議書,並
於同日辦理離婚登記。系爭離婚協議書係先由甲男及其所找證人丙簽名之後,再由
乙女拿給證人丁簽名,甲男辦妥離婚登記後,於 106 年8月6日與 A女結婚。試論
述甲男之後婚姻是否屬於重婚而無效?(25 分) 
三、甲、乙為男女朋友關係,兩人同居數月,乙女懷孕並生下 A子後,甲男即認領 A子;
嗣後甲男發現,A並非其親生子,且經 DNA 鑑定確認,甲因此主張認領無效。乙女
則抗辯,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試附理由說明:甲之主張、乙
之抗辯,何者有理?(25 分) 
四、甲、乙於民國 102 年1月12 日結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嗣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
甲另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規定,主張分配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請求法院判決命乙
將其所有之 A地及其地上房屋,移轉所有權二分之一並登記予甲。試附理由說明:
甲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