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 地方特考 四等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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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等考試
戶政
民法總則
親屬與繼承編
概要
考試時間
1
小時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40360
頁次
1
1
一、甲夫與乙妻育有 ABC三名子女甲與 A依法訂有「意定監護契約」
試問:(每小題10分,共40分)
甲若因年老而有心智缺陷,時常答非所問,家人的名字全部叫錯或忘
記,A應如何讓該意定監護契約發生效力?
A
於意定監護契約發生效力後,甲若將10萬元送給鄰居丙,A得否要求
丙返還10萬元予甲?
A若於意定監護契約發生效力後,將甲名下300萬元存款提領並存
自己的銀行戶頭裡,導致甲無法自行支付醫療及看護費用,如何才可
由其他人擔任監護人?
二、甲夫與乙妻育有 AB兩子,各為2歲和4,乙之妹丙28歲未婚,依
收養 B子為養子,甲婚後與單身的丁女外遇,丁自甲受胎生下一子 C
甲時常買奶粉、尿布前去丁的住處探望丁 C。試問:
B於丙過世後,已繼承丙之財產,且丙無其他子嗣,B得否聲請法院
許可終止收養關係?(10分)
若甲死亡,留下新臺幣3600萬元,應如何由繼承人繼承?(20分)
三、甲男與乙女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前購買 A價值800萬元
400萬元貸款係以婚後財產償還完畢乙女結婚時無財產乙女婚後因
投資失敗負債200萬元未清償甲乙於婚後十六年離婚離婚時甲男
尚有工作存款200萬元,乙女亦有工作存款200萬元。試問:甲乙之剩餘
財產應如何分配?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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