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 高普考 高考三級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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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類科
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20620
頁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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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人甲一方面以本人乙之名義代理乙以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出賣
乙所有之 A古董一件,同時又代理丙以丙之名義及同一價格買受此古
則此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又代理人丁一方面以本人戊之名義清償
戊對庚之一百萬元債務,同時又代理庚以庚之名義受領此項給付,則
效力又如何?(30 分)
二、甲男乙女係夫妻,膝下無子女,因夫妻感情不睦,甲男在外與丙女同居
共同生活丙女無工作均由甲男賺錢養家嗣丙女自甲男受胎而懷孕,
於丙女懷孕六個月時,甲與其妻乙離婚,逾一個月後,甲不幸遭遇車禍
而亡故留有遺產新臺幣一千萬元且甲尚有父丁母戊兄弟己庚。
則甲之遺產該由何人繼承?繼承數額若干?(30 分)
三、甲男與乙女於民國(下同)70 5月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是年 6
月甲以其結婚後之工作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購買 A房地,
乙則於 75 3月間自其父母處受贈當時價值二百萬元之 B房地 85
2月間,甲因繼承而取得當時價值一千萬元之 C房地,乙則以其結
婚後之工作薪資所得六百萬元購買 D房地。迨 100 9月間因甲有外
為乙發現兩造感情因而生變乙乃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與甲離婚
並合併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乙提起離婚訴訟時甲有存款(結婚後之工
作薪資及以該薪資投資之所得)五千萬元債務一千萬元乙有存款(結
婚後之工作薪資所得)二千萬元,無債務。A房地市價值一千萬元B
房地市價值二千萬元,C房地市價值三千萬元,D房地市價值二千萬
訴訟進行中之 101 9月間乙以其結婚後之工作薪資所得中之一
千萬元再購買市價等值之 E房地,購買一個月後 E房地增值為二千萬
若法院准許乙與甲離婚則就其剩餘財產之分配該如何計算及行使?
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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