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 高普考 高考三級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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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代號:30720 全一頁
類科 戶政
科目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甲男名下有財產價值 3000 萬元的 A屋一棟,以及存在銀行的現金 1000 萬元,其他
別無財產。甲在投資失利後,向乙男借 5000 萬元週轉,屆期尚未清償。之後甲發現
罹患癌症已為末期,為避免該屋在死後,被債權人乙拿走,乃與友人丙協商,雙方
假意訂立買賣契約,並將 A屋過戶給丙,又將銀行的現金移轉給其獨子丁。未料丙
竟趁機將甲之 A屋出賣給知情之戊男。三個月後,甲去世,其繼承人僅有丁子。試
問:
丁對丙、戊可為何種主張?(25 分)
乙對丁可為何種主張?(15 分)
二、甲男為一大企業之經理,退休5年後,因心智欠缺,致其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顯有
不足,而被法院依法受輔助宣告,並選任其子乙男為輔助人。試問:
下列法律行為何者應受乙之同意?何者得由甲自己決定?並說明理由。15 分)
甲向其債務人請求清償借款之訴訟行為
甲購買職業棒球之門票
甲接受舅父之遺贈
甲為他人之金錢保證行為
甲與其妻丙所簽訂的兩願離婚之書面契約
受輔助宣告之人甲在何種情形之下,其所為之法律行為,得請求由法院取代輔助人
乙之同意?若甲認為乙有濫權之情事,可否自己向法院聲請改定輔助人?(20 分)
三、甲男有繼承人妻乙及子丙,以經營水泥為業。甲死亡時僅留有一筆 A土地,值 300
萬元,甲生前以該 A土地向丁銀行貸款 180 萬元,向其兄戊男與其子丙,分別調頭
120 萬元與 60 萬元,並以自書遺囑贈給其母親己 30 萬元。丙、丁、戊對甲之債
權皆已屆至而尚未清償。繼承開始後一個月,丙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且所有繼
承債權人皆依法院所公示催告之申報繼承債權期間內申報債權。試問:甲所留下價
300 萬元之 A地,其繼承債權人應以如何順序受清償?(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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