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 高普考 高考三級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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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戶政
民法總則
親屬與繼承編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30420
頁次
1
1
一、甲興建未辦保存登記之 A其名下有 B並收藏 C古董甲病歿
遺有乙子與丙女。詎甲之好友丁竟自命為唯一繼承人,不但否認乙、丙
之繼承人資格且排除乙丙對於 ABC古董之占有管理
使用收益權能而逕自占用達 17 年之久今乙丙依繼承回復請求權
以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訴請丁返還其各該財產。對此,丁抗辯
前揭請求權均已罹於消滅時效而拒絕返還試附條文與理由說明乙
丙之請求是否有理?(30 分)
二、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約定採分別財產制有丙男丁女戊男及己女
丙認領 AB二子丁婚後生下 C女,戊婚後亦有 D己三
一週後丙意外死亡甲不知其事而甲於自書遺囑全文時
「我死後之財產的三分之二給乙,其餘的由丙、戊、己三人平分」,甲記
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三日後,甲、乙不幸於一場車禍同時死亡,甲
留下新臺幣 900 元。戊於獲悉甲死亡後,隱匿甲之遺產情節重大,旋
即被人發現。試附條文與理由,說明應如何分配甲之遺產?(40 分)
三、甲年事已高,無財產及所得可維持生活,惟甲有兄(乙、姐(丙)、弟
(丁)以及妹(戊三人甲並有成年子女壬二人
願無償提供雲林縣 A屋讓甲吃住壬願以迎養方法提供臺北市之
B屋與甲同住生活,但甲均表示不同意,甲、乙、丙、辛、壬就扶養之
方法無法達成協議。試附條文與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何人應履行對甲之扶養義務?(10
甲得否逕向法院聲請命扶養義務人按月給付扶養費若干?(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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