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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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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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興建未辦保存登記之 A屋,其名下有 B地,並收藏 C古董。甲病歿,
遺有乙子與丙女。詎甲之好友丁竟自命為唯一繼承人,不但否認乙、丙
之繼承人資格,而且排除乙、丙對於 A屋、B地、C古董之占有、管理、
使用、收益權能,而逕自占用達 17 年之久。今乙、丙依繼承回復請求權
以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訴請丁返還其各該財產。對此,丁抗辯
前揭請求權均已罹於消滅時效,而拒絕返還。試附條文與理由,說明乙、
丙之請求是否有理?(30 分)
二、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約定採分別財產制,育有丙男、丁女、戊男及己女。
丙認領 A、B二子,丁婚後生下 C女,戊婚後亦有 D女。丙、丁、己三
人曾對甲有重大之侮辱情事,經甲公開表示丙丁己三人不得繼承其財
產。一週後,丙意外死亡,甲不知其事,而甲於自書遺囑全文時,寫道:
「我死後之財產的三分之二給乙,其餘的由丙、戊、己三人平分」,甲記
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三日後,甲、乙不幸於一場車禍同時死亡,甲
留下新臺幣 900 萬元。戊於獲悉甲死亡後,隱匿甲之遺產情節重大,旋
即被人發現。試附條文與理由,說明應如何分配甲之遺產?(40 分)
三、甲年事已高,無財產及所得可維持生活,惟甲有兄(乙)、姐(丙)、弟
(丁)以及妹(戊、己、庚)三人,甲並有成年子女辛、壬二人。乙、丙
願無償提供雲林縣之 A屋讓甲吃住,辛、壬願以迎養方法提供臺北市之
B屋與甲同住生活,但甲均表示不同意,甲、乙、丙、辛、壬就扶養之
方法無法達成協議。試附條文與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何人應履行對甲之扶養義務?(10 分)
甲得否逕向法院聲請命扶養義務人按月給付扶養費若干?(20 分)